刘育锋:揭开学徒制的本质属性

[来源:作者 | 刘育锋 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发布时间:2019-01-06    点击量:2264]

摘要

长久以来,由于对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现代学徒制试点目标不明,有必要深入研究分析以明确学徒制的本质属性。

长久以来,由于对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现代学徒制试点目标不明,有必要深入研究分析以明确学徒制的本质属性。基于理论与实践研究,本文以为,依附性、结构化和为新职业或工作做准备是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是否同时具备这三大属性是判断学徒制的基本依据。

 

一、学徒制的不同定义

 

国内外提出了多种学徒制的定义:第一,学徒制是就业和在岗培训的方法。Parkes(1979)提出,学徒制是“一种就业和在岗培训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雇主和受训者承担“相互关联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定义中,培训的时间较长。

 

第二,学徒制是使年青人为工艺、技能、就业或职业作准备的独特方法。Singer和MacDonald(1970)持这一观点,并强调学徒制的职业要素,即学徒制是使年轻人为工作或职业生涯准备而提供的培训。

 

第三,学徒制是一种学习、教育或培训模式。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众多。

 

第四,学徒制是具有系统性、长期性特征的,对初始技能培训的正式安排。认识到不同国家对学徒制定义不同,结合不同内容, OECD(经合组织)于1979年提出,学徒制“是在公认的职业中,具有系统性、长期特征的,对初始技能培训的正式安排”。作为正式安排的学徒制培训必须是“可转移的和全面的”。这一培训“以企业为中心”,但“包括在一个教学机构中的教学”。

 

第五,学徒制是一个系统或制度。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学徒制是一个系统,而有观点认为学徒制是一项制度。如,Alison Fuller和Lorna Unwin在分析有关典型文献后,提出“学徒制仍是许多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VET)体系的一个充满活力的部分”,2011年又提出“学徒制既是政府政策的工具,又是民族国家职教体系内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必须满足包括国家、雇主、工会、个体和社会等劳动力市场机构在内的一系列利益攸关方的需要”。

 

第六,学徒制是系统的长期培训。欧洲职教中心(CEDEFOP)2014年提出,学徒制是“在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或培训中心交替进行的系统的长期培训”。这种培训要求“学徒通过合同与雇主相关联”。此外,还有学者将学徒制视为一种课程。如,Ryan和Unwin提出现代学徒制应该是“一种结构化的职业准备课程(programme)”,这种课程“由雇主赞助”,等等。

 

二、学徒制本质属性及体现

 

从微观视角,有的学者将学徒制定义为方法;从宏观视角,有的学者将学徒制定义为一种制度;从中观视角,有的学者提出学徒制是“一种模式”和“一种正式安排”,此外还有OECD的观点。尽管学徒制定义多有不同,但学徒制属性有很多相同方面。归纳以上内容,这些相同属性体现在如下三大方面:

 

第一,“依附”性。“依附”性是众多学徒制定义中的共同内容,是学徒制的基本属性。它指学徒在一定的时间内依赖师傅或企业,强调师傅或企业与学徒在学徒制中要承担的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依附内容通过合同而具体规定。

 

如上所述,学界主要持有的观点:一是学徒制的独特性表现在“依附”要素上,即将“受训者依附于该职业特定成员或专门从事这一领域的公司的一段商定的时间”,依附要素体现在师傅或雇主和学徒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合同中。二是,作为“一种就业和在岗培训的方法”的学徒制,雇主和受训者(学徒)要承担“相互关联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学徒制涉及合同,即“受训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与私人或公共雇主,以及联合培训委员会之间的合同”。四是,学徒制中学员(即学徒)“被约定”,并要“为学习付出一定年限的劳动”。五是,学徒制要求“学徒通过合同与雇主相关联”。六是,传统上,学徒制概念的特点是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方(雇主、雇员和父母)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在企业培训的期限(根据行业从5~7年)。

 

“依附”性是学徒制成立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这一属性,企业或师傅难以成为主体而培养或培训学徒。德国和英国学徒制的“依附性”内涵,通过学徒合同而得到具体体现。

 

 

(1)“双元制”是德国对学徒制的一种称谓。在德国,接受“双元”培训的年轻人要与培训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该合同是“双元制”执行过程中企业开展培训的法律依据。

 

(2)在英格兰,学徒制协议是雇主与学徒之间达成的协议,它是一项服务合同。除极少数职业外,签订学徒制协议是完成学徒制的必要条件,否则不能颁发学徒制资格证书。

 

第二,结构化。结构化是指在企业和教学机构中正式、系统而交替进行的学徒制培训,这种培训是“以企业为中心”的,在企业和教学机构之间交替进行、为使学徒获得职业能力而进行的长期的培训。结构化强调为实现学徒培训目标,不同学徒培训场所培训互为关联和系统设计。系统、长期、正式和交替是结构化的具体体现。


 

一些学者强调学徒制的结构化属性,提出观点包括:

 

——学徒制是一种结构化的工作和培训混合;

 

——学徒制是一种结构化的职业准备课程;

 

——应强调学徒制的系统性;

 

——学徒制是指“‘在公认职业中,具有系统性、长期特征的,对初始技能培训的正式安排’,或‘在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或培训中心交替进行的有系统的长期培训’”;

 

——将学徒制定义为培训系统,是让年轻雇员“以学徒的身份参加一段时间的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系统培训”“学徒要根据制定的计划进行系统学习”;

 

——学徒制新特征,即学徒制应该根据书面合同和公认的职业标准为参照,“对学徒进行长期的系统的培训”;

 

——学徒制培训“通过正式的教学课程进行”。


 

第三,为新职业作准备。学徒制以学徒获得新职业为直接目的。成功完成学徒制培训后,学徒能够获得正式职业资格以及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能力。在学徒制语境下,职业准备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为学徒培训岗位所属职业作准备,其二为获得可迁移和全面能力,为职业生涯发展作准备。在此,需要区别学徒制与在职培训的内容。英国“理查德学徒审查报告”指出,“不是所有的在岗培训都是学徒制。”对于什么是学徒制,该报告提出“学徒制要求一种新的工作角色,这种角色对于个人来说是新的”,要有效承担这种工作角色,“要求学习大量内容。”该报告进一步解释说“没有工作的‘学徒制’是一种职业培训的形式”,而“在一种旧工作上的‘学徒制’是在岗培训”。

 

本文以为,“依附”性、结构化和职业准备三大属性是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是因为这三大属性能够区分一般培训与学徒制培训、一般校企合作与学徒制。没有“依附性”职教学生的企业培训,属于一般性的企业实习,企业难以发挥主体作用;没有结构化的职业院校学生的企业实习,不能体现实习的能力目标;对于实习者而言,不是为新职业而准备的教育或培训,是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本文认为,只有具有“依附”性、结构化和职业准备三大属性的教育或培训制度,才可称为学徒制。学徒制是指“依附企业或师傅的新入职员工或准员工,以学徒身份接受的以企业为主体,校企交替进行,旨在获得从事职业与职业生涯发展能力的长期而结构化教育或培训制度”。

 

三、关于学徒制试点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学徒制培训合同内容,强化学徒和企业或师傅的“依附性”

 

“依附性”是学徒制实施的前提,合同是明确“依附性”的法律文件。在试点过程中,很多试点校与企业签订的往往是包括“合作时间与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校企合作协议”,其内容只涉及学校和企业之间如何在招生、机构设置、教师选拔、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没有规定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有试点机构虽然签署了“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书”,但这一协议书提出的学生权利和义务,往往只是认真学习、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服从甲乙双方的共同教育和管理、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达到毕业要求可以获得毕业证书,等等。三方协议没有体现学徒与企业之间的“依附性”。学徒制合同内容应该确定学徒和企业或师傅之间的依附关系。为此,建议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2016年4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培训合同。

 

(二)开发学徒培训标准,制定学徒培训指南,以实现学徒制的结构化属性

 

结构化是保证学徒制培训质量的基础,是实现学徒培训目标的专门设计。实现结构化属性,我国需要开发学徒制培训标准,制定学徒制培训指南。针对不同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学徒制相关标准的开发缺乏规范,不能很好体现学徒培训标准应有的内涵这一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开发学徒制标准,以明确学徒培训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界定学徒制标准有关术语,规定学徒制标准的定义、内容,以及开发方法等。第二,制定学徒培训指南,为学徒制企业和职业院校双场所的系统、整体、交替培训提出具体要求与建议,以解决双场所培训“两张皮”的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学徒制内涵,以目标而非对象作为判断学徒制的依据

 

学徒制因校企发挥主体作用而成为世界公认的职业教育成功模式,其意义在我国得到高度认可。对于成人参与的培训是否属于学徒制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学徒制内涵。在具有依附性、结构化属性的前提下,如果接受培训的成人不以获得新职业为目的,这种成人就不应该算做学徒,这种成人接受的培训也不应该为学徒制培训。依附性、结构化和为新职业做准备是学徒制的三大本质属性,这三大属性是判断一种教育或培训制度是否是学徒制的依据,只有具备了这三大属性的培训制度才是学徒制。


 

作者 | 刘育锋

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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