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产学研合作与产教融合研究新进展” 分论坛综述

[来源:中国教育财政    发布时间:2018-03-30    点击量:2220]

摘要

会议综述|“产学研合作与产教融合研究新进展” 分论坛综述

会议综述|“产学研合作与产教融合研究新进展” 分论坛综述

原创 2018-03-07 郑琦 中国教育财政

作者简介

 

郑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7年12月27-28日,由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财政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教育财政学术研讨会暨2017年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财政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北京国科大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在28日上午举行的“产学研合作与产教融合研究新进展”分论坛上,有来自高校的教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学者,也有一线职业院校和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实践者。与会专家在会议上呈现了近期研究成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和讨论。本场分论坛由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杨钋主持。

本研讨会按分析的方法和视角分为了“组织与制度分析”和“量化与质性研究”两个主题。第一个主题的报告学者包括:天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潘海生和董伟、中国传媒大学的张寒、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杨钋、北京大学医学教育中心的吴红斌。第二个主题的报告者包括: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刘云波、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的何一清、湖南省教育厅的汪忠明、黄淮学院的刘彦军、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的李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井美莹,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徐颖。以下就相关发言内容予以综述。

 

一、组织与制度分析

过去十年间,促进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的理念已逐渐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导思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企业的地位被进一步强调,该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企业活力,落实企业办学主体地位”;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深化产交融和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上述政策指导下,国内各类职业院校和企业、各级政府等不同参与主体坚持不懈地寻求合作与创新的可能性,许多政府推动的校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虽然众多机制的发展尚未成熟,但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可借鉴和推广的经验。论坛的专题一主要围绕着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宏观和微观的实践,采用组织和制度分析的视角,对当前校企合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政策演变的逻辑和主题

天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董伟在他和潘海生等人合作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逻辑——基于共词分析”的报告中运用共词分析方法对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逻辑做了分析,并以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核心主题进行了总结。

在研究综合分析了我国1995-2015年间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关键词的词频和多尺度的网络信息后发现,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热点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政策体系的协调水平逐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政策始终围绕着3个核心主题不断调整,即宏观层面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体系和教育理念、中观层面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及微观层面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逻辑主题的不断发展,体现了不同层面的政策体系正在逐渐地完善,形成了三个层次之间互动的过程。

图 1 分词结果与词云展现

 

 2.产教融合的模式、业态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天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潘海生认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模式、业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天津大学前期的一份实地调研发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具有成本偏好性的属性,也具有技术偏好性的属性。企业技术偏好会对成本偏好有一定的交互作用,伴随着技术进步,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技术偏好增强时,成本偏好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影响会有所减弱;政府政策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技术偏好性动机和成本偏好性动机均会产生影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政府政策提升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技术偏好性,而降低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本偏好性。研究的结果还显示,从政策的实施效果上看,现有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这类成本偏好型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行为的效果明显,而对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等技术偏好型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作用较弱。这实际上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更偏向于传统的经济学以成本为主的逻辑假设,而对技术的关注度不足。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杨钋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潘海生的观点。杨钋的报告从太仓和株洲等地的多案例实地调研谈起,借用了Remington对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的伙伴关系模式的分类方法,分析了我国不同地区技能形成领域的政校企协调机制。研究发现我国校企合作模式投资成本比较低,企业之间合作的程度也比较低,不同主体间只是一种低投入、低合作水平的伙伴关系,合作往往只是一种点对点的合作模式。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低。在此种类型的产教合作关系中,政府的角色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因此,需要更多考虑政府的角色、不同层级政府的角色有何区别、不同类型政府机构的角色有何不同等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的张寒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了中国大学技术转移组织机构(TTOs)的制度化过程及其演化。张寒认为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大学主要通过“教育和科研”来实现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大学的社会服务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第三职能”日益突出,已经从次级角色向中心角色迈进。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技术转移的成功依赖于技术转移过程的有效组织方式。在此背景下,为大学科研成果的开发和管理提供服务的TTOs得到快速发展,搭建起了知识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大学管理者、科研人员、投资方等多方利益行动者。TTOs的出现肩负着沟通大学和企业两种不同组织之间对话的责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顶尖大学里的TTOs实现了制度化,成为大学里重要的组织部门。

3. 合作发展不成熟,相关研究和理论支撑薄弱

天津大学的潘海生表示,从整体层面来说,目前的职业教育与行业之间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别。从政策推动来看,除了要关注成本以外,更重要的是关注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技能需求变化。行业需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标准之间的有效对接,是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非常重要的着力点。

北京大学的杨钋认为,改善校企合作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把政府放回校企合作框架中间。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需要协调机制,不能一味地认为市场和企业会做好自己的事。不同类型组织的合作需要促进性条件。在中国的语境之下,无论是地方政府、商会或行业协会都可以充当校企合作协调者的角色,但是不同协调模式中的协调者、参与者、校企合作类型、成本分担方式、技能形成主体和技能类型会有所差异。政府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政策的时候,应该鼓励企业参与,同时也要关心校企合作的类型、成本分担的方式、技能形成的主体和技能类型。我国不同地区的校企合作实践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化梳理和提炼,以便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同济大学的李俊表示,技能形成首先存在于个体,但又不止是一个纯粹的“个人事务”,技能中蕴含一定的社会维度,个人技能的发挥必须得到组织和其他人的协作才能完成。由于知识和技能分散在个人体系中,可以通过价格和市场的机制来调动。因此,在技能培养和知识生产中不能忽视组织和市场的协调作用,不能将知识仅仅看作是个人的、储存在个人当中,市场也应被看作是一种知识和技能的载体。

北京师范大学的刘云波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为例,指出我们引入PPP模式到职业教育中主要是要解决职业教育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我国职业教育依然存在供给量不足的缺口,需要通过双元制、基金、BOT和BOOT解决这种矛盾;二是技能人才的供给和市场需求不匹配的问题,需要通过PPP模式克服企业的外部性。

张寒以TTOs的研究为例,指出近年来受到组织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思想的影响,国外学术界开始将大学TTOs作为一类创新组织,致力于对这类机构的内部结构特征和组织类型方面的分析。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仍侧重于对其运作模式、发展思路和国际经验方面的研究,对机构绩效评估、组织特征、制度化过程等微观层面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此,她建议加强相关的实证分析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并充分考虑中国社会变革的历史因素、制度变迁和社会文化因素对组织构建的作用,为我国相关研究的发展提供研究支撑。

二、量化与质性研究

主题二的讨论主要以量化或是质性的实证研究或政策介绍为主。内容集中在国际可比较和参考的校企合作模式的介绍、具体政策的效果评估、学生的学业产出等问题上。

1.  应用型高校发展及其效果的评价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井美莹以芬兰的应用型高校为例,分析了应用型高校建设过程中科研功能的发展与院校合法性的关系。井美莹总结了芬兰应用技术大学发展的三个特点。一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推动了其科研的发展。芬兰教育部、地方政府、欧盟等通过经费支持、法律法规、质量评定等,学术同行、企业行业通过科研水平认可、质量评定等,为应用技术大学提供了管理、技术、认知合法性。不同主体的参与使得科研活动和项目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内部科研管理模式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各种类型的科研小组、科研队伍形成了矩阵式的机构。二是管理合法性、技术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关系的演进。在应用型高校科研功能的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管理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和技术合法服从于管理合法性。组织内部利益相关者非常依赖组织外部的认可,即组织内部认知合法性从属于组织外部的合法性。第三个特点是科研功能确立和发展是应用技术大学适应制度环境变化的结果。应用技术大学作为一个高等教育组织,当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的制度要素变化时,其组织的合法性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了适应变化,组织会相应调整其功能和行为。

来自黄淮学院的刘彦军对国内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阐述了国内应用型高校建设的实践探索与发展策略的演变。北京大学医学教育研究所的吴红斌将高校转型的研究聚焦在了学生学业表现上,研究样本来自东中西部地区的25所应用型本科院校,其中被国务院办公厅认定为深化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以及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而打造的试点建设高校10所。吴红斌的研究发现,转型试点院校通过改革院校人才培养过程对学生能力素质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影响主要通过学生参与的中介机制来发挥正向作用,学生参与的类型中,课程参与的作用最大;转型试点对学生就业状况的影响未受到学生参与的中介作用。相对于课程设置、教学行为,转型试点对实践教学的影响更大;在学生毕业/综合实习中,实习考评的作用更明显。相比学生能力素质发展,转型试点通过院校人才培养过程对就业状况的正向影响较为有限。

2. 中职免费政策的效果评估

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田志磊、何婷婷、徐颖的研究基于教育大数据,运用空间断点回归方法,针对2009年起开始实施的中职免费政策进行了政策评估。研究者认为,区域禀赋的差异,衍生出差异化的中职教育供给偏好。尽管中职免费政策给东部诸多地区的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小的财政负担,但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中职教育供给意愿受到的冲击并不相同。研究以“大政府、小社会”的绍兴和“小政府、大社会”的温州为例进行对比。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受到免费政策影响最大的是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学生招生降幅达到了72.64%。而在绍兴,这种影响则和地方支柱产业相关,中职入学人数下降幅度最大的恰恰是与当地产业紧密结合的专业,例如纺织业和加工制造类。该研究为集权化时期教育供给的内在矛盾提供了新的证据。

3.  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评价

北京师范大学的刘云波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梳理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应用。根据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职业教育生产方面的不同角色以及是否涉及产权,国际职业教育PPP模式可以分为四类制度安排。第一种是公共部门提供、私营部门部分出资模式,这类以与企业合作办学的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以印度、牙买加为代表的国家培训基金体系为代表。第二种是政府提供,由私营部门参与学校运营,比较典型的是印度。印度在中等教育层次的私营力量比较大,广泛地运用PPP模式,从简单的基础设施建设到课本、计算机教育、图书管运营都引入了私营经济。第三种是私营部门提供、回归公共部门形式,这类模式涉及到私立学校的产权。以印度采用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即政府授权私营机构合作开发成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代表。第四种是私营部门提供、政府出资模式。典型的是台湾减免学费模式、澳大利亚政府向学校/企业提供竞争性专业补贴/激励性专项补贴模式,瑞士和沙特向企业购买员工培训服务模式以及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减税模式。这些典型的实践案例呈现出向非正式教育扩展、深入教学活动中心和增加了项目问责诉求等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国内利用PPP模式主要在于解决职业教育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刘云波建议从设立指引信息平台、优化政策瞄准机制、加强政府基金引导等方面做出努力。

来自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的何一清以制度创业作为理论基础,将12所高职院校以及下属的混合所有制学院作为研究对象,以探究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制度创业的过程和机制具体如何。制度创业理论认为:在制度框架下,行动主体会利用资源来创造新的制度或改变既有制度以从中追求自身的利益,用于解释行动者在制度同构压力下反向影响制度的行为和现象。

研究运用了两层次阶段模型来说明院校个体和场域内制度创新的发生机制,指出主体间关系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特征。横向静态视角下,行动者身份不够明确,主体间关系结构差异大、没有主导成员、缺乏稳定性。在纵向动态视角下,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多元主体所形成的创业联盟或社群具有结构松散、差异性较大的特征。

 

制度创业视角下的混合所有制学院发展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创业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过程,院校层面遵循经典过程模型,场域层面主要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制度创业行为的互动与对话,阶段的演进具有动态性、非线性和边界模糊性三个特征,并且最终形成循环。何一清认为,政府作为核心主体应起到主要作用,并致力降低混合所有制制度创业的环境不确定性,降低多元主体间关系的不确定性,提高创业效率和成功率。政府角色是实践策略的关键要素,其中包含顶层设计(规制合法性-低效、不适应、不兼容),政府支持/引导(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不适应、不兼容、操作性低),补偿(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不兼容、利益错配)。高校作为另一个主体,应加强治理体系构建(不兼容、利益错配)。高校在进行校企合作之前,需注重对自己优质资产的评估和整合,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重点考察合作对象,严把投资人办学的准入标准(不适应、不兼容、利益错配)。高校还需构建合作模式,在股权类型、结构、合作范围(局部创业)、成本-收益、投资人办学方面进行模式创新(低效)。并设计好退出策略,估计自身的“可承受损失”(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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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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