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回顾与展望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发布时间:2019-08-08    点击量:1845]

摘要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回顾与展望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十分重视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先后颁布了一些专项文件,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基本任务、主要措施、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设计与战略部署,有效地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但是,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师资培养培训、辅助技术、经费问题等关注较少,缺少对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顶层设计的深入反思。

一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历程

(一)萌芽时期(1949—1987年)

此阶段主要致力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恢复与重建,着重特殊儿童少年初等职业技术教育,顶层设计主要散见于盲校、聋(哑)学校、智障学校(以下简称三类特校)发展的相关文件之中。

改革开放以前,主要关注盲童、聋(哑)童的职业劳动教育。《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1957)首次明确了我国盲童、聋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将职业劳动训练作为盲童、聋哑生小学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配备职业劳动训练技师和技工;《全日制聋哑、盲童学校教学计划(草案)》(1962)则进一步明确了聋校、盲校的教学目的、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初步形成了我国特校“普通小学教育+职业劳动训练”课程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职业技能教育”取代了“劳动教育”,并纳入三类特校教学计划之中,进一步丰富了特校职业教育的内涵。《全日制六、八年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1984)和《全日制盲校小学教学计划(初稿)》(1987)将职业技术作为聋哑学校、盲童小学9门课程之一;《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1987)不仅将劳动技能纳入全日制弱智学校(班)课程体系,而且提出中高年级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初步的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学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习惯,掌握从事家务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的初步技能。

(二)形成时期(1988—2000年)

此阶段形成了完整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注重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建设与中短期职业培训。

第一,确立了特殊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形成了完整的顶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着重发展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要求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专章阐释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方针、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政府责任等,《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九五”实施方案》(1996)(以下简称《残职教九五方案》)首次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九五”期间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与主要措施,初步形成了特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略。

第二,重点发展初、中等残疾人职业教育,广泛开展中短期培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以下简称《特教发展意见》)要求着重抓好初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提出,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残职教九五方案》提出,“九五”期间,坚持“积极发展初、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采取以普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辅,大力开展中短期培训,完善已有的30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使城乡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等。

第三,重视课程与教学变革,切实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特教发展意见》要求各级各类特教学校在对残疾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提出,特殊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应实施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残职教九五方案》提出,城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要根据上岗要求、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实用技术训练,农村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或脱贫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中、短期培训等。

第四,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特教发展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齐心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残职教九五方案》要求各地残联会同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对残疾人培训工作经费给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对各地残疾人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等。

总之,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建立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特殊教育学校与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并举的特殊职业教育体系。据统计,2000年我国共开设了职业初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特殊教育学校171所,251万名残疾人接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

(三)发展时期(2001—2013年)

此阶段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不断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第一,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战略体系。主要以《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2001)(以下简称《残职教十五方案》)、《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07)(以下简称《残中职标准》)两份文件为标志。前者全面地阐释了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任务目标、主要措施、经费保障、检查评估等内容,标志着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日趋完善;后者则第一次系统阐释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要求,包括选址、办学规模、师资配备、基础设施、规章制度、管理机构、经费投入等,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等。

第二,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优化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残职教十五方案》提出,“十五”期间初步建立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职前教育、职后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残中职标准》要求应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2012)(以下简称《残教十二五方案》)提出,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注重城乡残疾人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等。

第三,加强课程与教学改革,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残职教十五方案》要求调整课程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2009)(以下简称《特教加快意见》)要求不断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残教十二五方案》强调,残疾人职业教育应注重提升残疾学生生存与发展技能、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吸引力等。

第四,进一步强化特殊职业教育保障能力建设。《残职教十五方案》要求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服务作用,依托县、乡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网络,逐步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费,鼓励依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残中职标准》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不断优化完善规章制度、基础设施、师资配备等;《残教十二五方案》提出,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与培训,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等。

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据统计,2013年,我国已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98个,在校生11350人,毕业生7772人,其中6200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成熟时期(2014年至今)

此阶段,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终身特殊职业教育体系,提升特殊职业教育的保障能力与质量,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体系日趋成熟。

第一,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体系。《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以下简称《特教一期计划》)不仅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而且明确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与主要任务;《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残职技计划》)系统阐释了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将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上升到“民生”工程;《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2018)(以下简称《残职教加快意见》)全面阐释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主要举措与组织领导,标志着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体系的日趋成熟。

第二,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积极构建终身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特教一期计划》提出,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强高校残疾人职业培训;《残职技计划》提出,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重点对青壮年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残职教加快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至少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中等职业学校,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等。

第三,加强质量评价与监控,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特教一期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特色,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提高高校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残职技计划》提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质量监控,使残疾人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从而更好就业创业;《残职教加快意见》提出,残疾人职业教育应不断完善专业设置,加大课程教材建设指导与监督,加强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的培育,加强就业指导和援助等。

 

第四,进一步强化保障能力,优化残疾人职业教育生态。《残职技计划》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过程督导、就业创业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残职教加快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残疾人职业院校基础建设,加大对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改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提出,应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等。

总之,经过70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我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体系,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据统计,2018年,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3个,在校生19475人,毕业生4837人,毕业生中1199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

综观顶层设计及实践历程,我国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战略意义,十分注重“普职融通”、特殊职业教育的“终身化”和“应用性”,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突出战略意义

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不仅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相关法规论及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而且还颁布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实施方案或意见。一方面,我国从宪法、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四个层面构建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谋划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另一方面,颁布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文件与实施方案。《残职教九五方案》《残职教十五方案》《残中职标准》《残职技计划》《残职教加快意见》等专项文件的先后出台,不仅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特殊职业教育的重视,也表明了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在不断完善,为特殊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与理论引领。

(二)提倡“普职融通”

“普职融通”是指残疾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渗透,共同服务于职业技术人才培养。1987年,我国提出“随班就读”,1994年颁布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开始全面推行“随班就读”,为基础教育阶段“普职融通”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以来,随着“全纳教育”的全面推进,我国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机构接纳特殊需要学生的能力不断增强,不仅基础教育阶段实现了“普职融通”,有效地增长了残疾学生的职业知识、提高了技能,高等教育阶段也实现了“普职融合”,不断提升残疾学生的就业创业与社会适应能力。

(三)促进终身化

我国十分注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有机结合和初等、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致力于建立终身特殊职业教育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前,职业教育主要蕴含在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体系之中,未形成独立的体系。1990—2000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积极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残疾人中长期职业培训。21世纪以后,我国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与办学条件,不仅残疾人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得到迅速发展,而且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也形成了一定规模,逐步形成了服务需求、开放融合、纵向流动、双向沟通的残疾人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四)注重应用性

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培养残疾学生的就业创业与社会适应能力。《残职教九五方案》要求残疾人职业教育应依据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就业或脱贫的需要,遵循城市与就业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结合的原则,注重实用技术训练;《残职教十五方案》强调,残疾人职业教育应以能力培养为本,特殊教育学校应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培训要与就业、生产和扶贫结合;《残职教加快意见》要求残疾人职业院校应有针对性地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要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个性化教育、适合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等。

总之,经过70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我国特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顶层设计日益成熟,中国特色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形成。

三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局限

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体系日益成熟,但是,仍存在理念滞后、体系欠完善、协作不够、督导不足等局限。

(一)理念滞后,缺乏前瞻

一方面,窄化了“特殊职业教育”的内涵。我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明确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但是,相关规章极少使用“特殊职业教育”或“职业特殊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政策或制度语境中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主要指称三类残疾学生,较少论及其他类型的特殊需要学生。但是,“残疾”只是“特殊需要”一种表现形式,“残疾学生”不能涵盖“特殊需要学生”,用“残疾人职业教育”指称“特殊职业教育”,窄化了“特殊职业教育”的内涵。

另一方面,“全纳教育”“终身教育”等国际先进教育理念没有得到持续贯彻。1995年,我国《教育法》提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但是《残职教九五方案》《残职教十五方案》《残中职标准》《特教加快意见》《特教一期计划》《残职教加快意见》等决策方案中均没有出现“终身教育(学习、发展)”等概念。尽管《特教一期计划》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但是,中央、地方以后颁布的相关决策方案却较少使用“全纳教育”,《特教二期计划》则使用了“融合教育”一词,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特教两期计划实施方案则直接省略了“全纳教育”一词。

(二)结构欠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文本结构不完整,法律效力不高。目前,我国没有颁布《特殊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仅提出了一款纲领性、原则性的要求;《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不仅指称对象较窄,而且立法层次较低;尽管《职业教育法》是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的立法,却只提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实施机构,忽视了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至今没有颁布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或办法,部分地方配套立法滞后。

另一方面,文本内容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技术落后,内容空洞,很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甚至与现实生活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实际相脱节,可执行性、规范性差;对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大多使用“应重视”“应积极”“应支持”“应加强”“切实保障”等口号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和配套的执行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特殊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不明、措施不力,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工作等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经费投入、基地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学工作等基础能力建设不达标等。

(三)协作不够,合力不足

一方面,管理部门各自为政,顶层设计相互孤立。目前,由国务院领导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指导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会、研究机构参与决策咨询和科学研究。但是,由于教育部门与残联等相关部门之间、教育部门内部处室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彼此对其他相关领域缺乏深入了解,导致残联颁布的决策方案主要关注残疾人教育问题,相关决策指称对象较窄;教育部其他处室对特殊教育不甚了解,不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教师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及农村教育等决策方案较少关注特殊教育和特殊职业教育,而且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也较少论及特殊职业教育问题。

另一方面,职责不明,合力不足。目前,我国特殊发展战略的制订与实施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注重政府的行政性指令与政策指引,主要以“国家本位”来促进国家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和降低社会成本;顶层设计对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师资和经费保障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法律依据、没有确立专项残疾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招生录取制度、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学制度、职业教育对象评估、鉴定制度等仍不十分健全。正是因为顶层设计对各级政府与部门职责界定不清,特殊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配备与培养等方面难以落实到位,导致社会各界对特殊职业教育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参与支持特殊职业教育缺乏动力,难以形成社会合力。

(四)监导不足,实效不佳

一方面,质量评价监控体系仍不健全,监督指导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特殊职业教育监督组织、体制、机制,对特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督导主体、目标、内容、方法与结果等方面缺乏科学的规划与设计,对地方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缺乏有效地监督、指导与评价。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至今没有建立特殊教育教学指导中心、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儿童诊断与评估中心等专业性团队、组织与机构,没有建立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很难保证地方特殊职业教育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实施动力不足,效果不佳。目前,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政府主导模式,社会和企业参与度低。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国家战略缺乏必要的宣传,顶层设计难以得到有效实施,我国特殊职业教育仍面临着生源危机、理念落后、模式单一、师资不足、学生就业难等诸多挑战,不仅发展速度缓慢,在校生、毕业生数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数增长缓慢,而且不同时期波动较大,城乡与不同民族之间发展不均衡。

四 我国未来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构想

基于顶层设计与实践现实,我国未来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需更新理念、增强前瞻性,优化结构、提升可行性,分工合作、增强协同性,加强督导、提升实效性。

(一)更新理念,提升前瞻性

一方面,明确内涵,规范术语。“特殊职业教育”是为特殊需求个体提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把“残疾人职业教育”等同于“特殊职业教育”,窄化了特殊职业教育的外延,扭曲了特殊职业教育的内涵,更远离了“全纳”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的实践诉求。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规范特殊职业教育顶层设计的文本术语,尽量减少“残疾人”“残疾学生”“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使用,避免使用“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推广“特殊需要个体”“特殊需要学生”“障碍”“特殊职业教育”的使用。

另一方面,关注前沿,创新理念。20世纪60至90年代,国际教育界先后提出终身教育、全民教育和全纳教育,教育体系从体制化教育向终身学习转变、教育实践从以教为核心到以学为核心、教育观念从学会生存到学会共处;21世纪以来,教育公平观、终身教育观、教育质量观、个性发展观、正确成才观、科学人才观等现代国际教育理念融入我国教育规划之中,成为各级各类教育规划文本的高频用词并被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应以人权理论、教育公平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基础,立法应坚持教育公平、适当教育、社会公正的原则,从“差异补偿”出发,坚持市场需求、生计与优先原则。当前,我国应自觉吸纳、融入“全纳教育”“终身教育”等国际教育新理念,不断创新理念,增强顶层设计的时代性、前瞻性。

(二)优化结构,提高可行性

一方面,优化文本形式,增强法律效力。我国应遵循人权保障、特别保护、适当教育和优先发展原则,尽快制定《特殊教育法》,扩大《职业教育法》适用对象,形成纵横交错、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的完备法律体系,从而提升特殊职业教育的立法层级,增强顶层设计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完善文本内容,增强可行性。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应规定特殊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发展方针和原则、体系结构、管理体制等问题,坚持“立足国情、重点扶持、衔接融通”“整合内容、细化条文、借鉴创新”和“要求明确、用词严谨、措施到位”,更好满足特殊需要学生类型多样化、特殊教育个别化和教育环境无障碍的要求。同时,地方应密切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特殊需要个体现状,加快特殊职业教育相关配套立法出台与修订进程,提升配套立法与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专业性和创新性。

(三)分工合作,提升协同性

一方面,促进沟通交流,群策群力做规划。我国特殊职业教育决策不仅需突破“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治理模式,积极推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形成“上下同心”的工作格局;而且应加强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处室之间的信息沟通,构建“左右逢源”的工作机制。只有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才能确保特殊职业教育顶层设计更加合理、合法、合情。

另一方面,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作谋发展。政策导向是发展特殊职业教育的根本保证,行政主导是保持特殊职业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有力支持,学校探索是构建特殊职业教育模式的坚实基础,机制创新是特殊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明晰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才能在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实践中上下齐心,形成社会合力。

(四)加强督导,提高实效性

一方面,健全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强化实践督导。我国不仅需进一步完善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与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职业教育学校、课程、教师与学生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构建“层级贯通”“普职融通”“医教康结合”的“全纳”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提升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针对性,而且需加快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专家团队与专业机构建设,加强对地方特殊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建设与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指导,确保特殊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加大政策倾斜与激励,提升执行效力。我国需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建立经费分担机制,采用多元混合资助方式,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中西部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深入研究城市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律,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福利体系,确保全体社会成员有尊严、体面地生活以及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16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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