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30    点击量:1859]

摘要

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比较研究

原创 2017-11-09 佟婷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比较研究

佟婷

 

校企合作作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在提升教育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撑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日本和美国的职业教育较早地开始了校企合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梳理我国与上述3个国家校企合作制度的异同,探索我国校企合作制度未来发展方向。

 

正文

校企合作作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在提升教育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撑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存在本质区别。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必须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因此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是必然之路。我国职业教育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已经锤炼出一批极具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但也必须看到职业教育与产业和市场脱离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校企合作流于形式,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与国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还存在巨大差距。为改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国家加大力度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一、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发展历程

德国、日本和美国的职业教育较早地开始了校企合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德国

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模式是在德国几百年的工业产业发展和职业教育实践中发展而来,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典范。 “双元制”模式是指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职业人才培养任务,依据行业标准和人才市场需求,对人才实施理论和实践教学。“双元制”源于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的学徒制。工业革命后,进修学校逐渐建立。20 世纪中叶企业学徒制与职业学校培养相结合的“双元制”进一步完善。1969 年德国职业教育的纲领性文件《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国家层面介入,明确了职业教育 “双元制”模式的重要作用。随后依据联邦政府和各州国情、州情和行业发展情况,“双元制”的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逐层细化。2005年融合《联邦职业促进法》相关精神与政策,形成全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成为指导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法。依据《手工业行业协定》(1965年)、《实训教师资格条例》(1981年)、《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1990年)等法规,各行业制定了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2.日本

日本的校企合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技能教育机构深度参与的科技发展机制,在日本被称作“官产学”联合办学。这个制度是随着战后日本国民经济重建和高速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二战后,日本经济全面重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1961 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将国家制定之技能教育机构和高中课程的学分进行互认,开启了官产学合作的学校制度化的新时期。20 世纪60、7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全面变革,产业界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呼声渐高,日本着手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将职业教育的职责交给企业,政府逐渐从运作者转变为通过资金、政策和信息的扶持者。1985年,《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的发布,成为规范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本法。该法明晰了职业培训的相关标准和职业能力开发体系。20世纪90年代,在明确“科技立国”、“以高科技产业领先世界”的国家发展战略后,日本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校企合作办学进一步深化。1999 年,《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颁布实施,对具有不同职能的职教机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2006 年,日本又制定颁布了《中小型企业劳动力确保法》,旨在促进中小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

3.美国

在美国校企合作一般被称作合作教育。美国的合作教育始于19世纪晚期。由于工业化大生产的迫切需要,美国的合作教育不同于德国,最早是从高等教育工程专业领域产生的。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工程学院赫尔曼施耐德制定并成功实施了首个合作教育计划,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产生。随后东北大学工程学院、麻省理工学院工程系、文科学院安提雅克学院等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合作教育,都取得了成功。1957年,由爱迪生基金会主席、通用汽车公司研究主管查尔斯凯特琳倡导的合作教育大会成功举办,共有80所学校和101家企业参加。随后美国设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教育协会。20世纪90年代,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飞速发展。1990年,为培养综合型人才美国出台了《柏金斯职业教育法案》,鼓励企业与教育机构合作,并通过资金支持推进校企在职教领域的合作。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颁布实施,规定校企必须通过以创造合作关系搭建学校到就业的沟通平台。2006年,《卡尔·柏金斯生涯与技术改进法》的规定将学校、学位授予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全部纳入职业教育合作关系中,打通为个人接受教育和再教育的各个通道。美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步入了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良性轨道。

4.中国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校企合作是政府领导下的计划经济模式。学校实施生产实习教学计划,企业接受政府命令为大学生提供生产实习的场所。20世纪70年代,中专和技校成为职业教育的主要载体,学徒制是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即学生在学校学习技能知识,到工厂实习做学徒。20世纪80年代,引进国外先进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种规模、层次、类型的校企合作纷纷开展起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政府对校企合作制度展开深度调研,随后开始建立了校企合作试点院校。步入新世纪我国职业教育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已经锤炼出一批极具特色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2006年,《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标志着校企合作进入了实施阶段。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了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基本原则。但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产业和市场脱离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校企合作流于形式,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与国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还存在巨大差距。

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比较分析

各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都是基于国情,响应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发展和需求而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制度体系的。不同的校企合作制度在合作模式、利益者关系和运行机制方面既存在差异,也呈现出共同特征。

1.共同特征

一是校企合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但都是响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对技术人才需求的迫切程度空前高涨,这种需求的满足无论是由政府主导、企业自发或是学校主动,都促使学校和企业紧密结合起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共同实施职业教育,满足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发展职业教育必须从国情和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和职业教育内在要求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作形式、权责分配和运行机制。

二是合作模式的多样性。各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合作形式。例如美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有合作教育计划、技术准备教育、青年学徒制、校企契约、塞弗计划和高级技术教育等多种合作模式;日本的官产学联合办学也采取了多样化的合作方式:校企的共同研究和受托研究合作模式、以实习为载体的校企合作制定教育计划并开发教育程序、研究或技术成果通过直接购买或中介机构在学校和企业间转移、校企双方人员互聘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企业为学校提供基础设施、技术基地和课程讲授、官产学联合推进以学校研究或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创业;我国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职业院校和企业、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的“三方”人才培养以及实习基地共建等。

三是多方参与。各国职业教育的又一共同特点就是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例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各联邦州和行业协会作为职业教育管理体系的主要成员应承担哪些的职责。行业协会是企业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各行业的主管机构中均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由6名雇主代表、6名学校代表和6名职业学校教师组成。

2.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差异

一是背景差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为背景,各利益主体从自身经济和社会价值利益出发,进行校企合作。在该职业教育体系中,学校作为经济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其行为、决策同样遵循市场规律,因此校企合作是共谋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发展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学校忽视市场需求,缺乏与企业的互动,由此产生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供需不平衡问题突出。

二是评价标准差异。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政府推动校企合作旨在促进就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解决人力资源岗位需求。因此人才培养的价值标准就是能够胜任未来之岗位职责,职业教育即是一种实用性教育。我国教育长期重理论、轻实践,思想教育与知识技能教育比例不协调,培养的人才常常是有理论、怕动手,实际工作技能要毕业后到岗位上去重新学习。

三是利益主体关系差异。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基本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互相交叉、互相联系且互相影响、互惠共生的协同育人机制。政府提供平台和服务,校企协作承担教育任务。这种协同育人机制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引导合作的过程中多数从行政职能出发,缺乏对市场需求的调研;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多从教学和就业角度出发,缺乏对企业利益的考虑。企业多是被动参与校企合作。这种机制下,某些利益主体的需求不能被充分考虑和体现,难以实现共赢。这就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效率不高。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

1.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从德国、日本和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实现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有赖于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套法律体系是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得以高效运转的根本保障,使得职业教育实施有法可依,各方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表面看可能是国家扶持乏力、社会观念偏见、缺乏市场驱动的校企合作意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但实际上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滞后导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下位法与相关单项法的建设滞后。有关校企合作的单项法就迫切需要尽快立法。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和办学机制,而校企合作中利益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具体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保障,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基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性,与校企合作基本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或条例也不能满足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之需求。

2.建立多方协作共赢机制

利益是合作产生的原动力。校企合作应充分体现和满足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政府在这个多方协作共赢机制中可实现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就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行业组织可通过校企合作培养行业需要的各类人才,促进行业发展;企业发展需要人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其生存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经济主体的本质又决定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因属性,因此校企合作必须能够使企业获利或投入成本得到补偿;学校在这个机制中的诉求则是解决实践教学场所、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名誉度,最终完成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目标。若在校企合作中实现多方共赢,满足上述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就要求各主体在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应从立法、资金扶持、信息服务、搭建平台等方面支持校企合作机制建立;企业则需要重视并主动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行业组织发挥指导作用,为校企合作提供服务;学校则需要增强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符合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3.构建校企合作治理结构

德国职业教育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吸收行业企业人士参与决策和管理,使得校企合作决策中国年吸纳各方意见,建立更为开放的办学格局,紧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的校企合作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可从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构建。外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以校企合作中利益主体关系为核心,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组织的校企合作桥梁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深度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共治局面。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应从建立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契约机制着手,来规定和约束校企双方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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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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